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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用户成功缴纳购房定金的销售人员
优秀骗子
特发此状,予以批评。
“老婆胸大无脑,被开发商忽悠了。”
“啊?旁边的才6600一平!”
“上班很远,很后悔。”
“实际开间少了0.3米!”
“越想越觉得受骗了。”
“其实户型并没有那么好,想退钱。。。。”
“先生,你已经签订定金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我们不能退的!”
大多数人被拒绝后,加上开发商的嚣张气焰,误以为这购房定金是真不能退的,即使有人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但确实太麻烦,胜算不高,也自动放弃了。
罗爷心痛的说:你们中陷阱了!
不怪你们,话说当今开发商【绑架+肌饿+煽情+天花乱坠的吹嘘+电话轰炸】的推销手段实在太无耻了,普通人完全没有免疫力,乖乖把定金交了。
买房定金能退吗?
罗爷已经做好了与“天下开发商”树敌的心理准备,谁让你们叫我“罗爷”呢。
1. 购房定金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很肯定的回答:看下面的法律规定【选读,可迅速滑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你果然快速的滑到了这里,很枯燥,看不懂,没关系,罗爷给你概括一下:
你要买房,交了定金,因为你自己的原因,又不买了,定金是不能退的!不错,这就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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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不是坑爹吗!!!”
“俺都从搓衣板上站起来了,你就让我看这个?”
别急,罗爷不会让你们白欢喜一场的
下面隆重推出这三条法律规定: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你又快速的滑到这里了,虽然你不喜欢看法律条款,但是罗爷说话必须有理有据。简单总结以上,符合退还定金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 开发商没有销售资质(如:没有预售许可证),法律是支持退还定金的。
2. 如果是你和开发商因为合同里的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合同签订失败,购房定金是要退还的。
也就是说,通过自己的一些“努力”,购房定金是可以退的。怎么退呢?
2. 购房定金怎么退?
1. 去查开发商的资质,如果没有销售资质,定金就应该无条件退还给购房者(要看运气哦~)。
2. 鸡蛋里挑骨头。让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这种事实成立。
独门秘籍来了:
如何让“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
简单说,就是挑出“不公平嫌疑条款”,如:付款方式、面积误差处理、违约责任、房屋质量、房屋交付等,并要求开发商修改,这些“不公平嫌疑条款”最多出现在《补充协力里》。只要开发商拒绝,签订协议则失败,所以“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具体做法(仅供参考):你可以请一位公证人员,介入合同签订现场,做好录音取证工作。在合同签订时提出修改要求,如果开发商拒绝(一般都会),则签订失败。然后走法律途径要回购房定金。注意:合同签订的时间必须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
这条建议由很大操作空间,大家要灵活应变,是不是感觉电影明星都很难?
当你做到以上两点,开发商就处于被动局面,即可以“掌握的证据”为砝码,要回定金,一般情况,对方是会松口退还的。如拒绝,可直接起诉,法律一定会站在你这边。
3. 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如果房子确实太好,机不可失,或开发商的营销攻势太过于猛烈,九牛二虎也无法阻挡你交定金的脚步,记住以下:
1. 让“定金”变成“订金”
要求开发商将“认购、订购、预订”合同里的“定金”改为“订金”或者“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如果开发商不改,更说明有猫腻。
【选读,可迅速滑过】《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最好别交“定金”,别签认购协议书
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责任编辑: l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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